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

探险家

销售条款和条件

 

第 1 条 - 定义 :

a) "酒店 "是指
- 根据行政和商业协助合同,以经营合同所列酒店的公司的名义并代表其行事的 SAS Alberte 酒店; - 经营酒店并提供服务的公司。酒店 "的详细联系方式见本销售总则所附的特殊条款。
b) "客户 "是指服务供应商的合作承包商,无论客户是直接代表自己还是作为委托人。
d) "旅行者 "指客户的员工、客人和客户子公司的员工。
e) "当事人 "指合同双方,即服务供应商和客户。
f) "服务 "一词意指提供或不提供膳食的任何客房或房间租赁。 g) "合同 "一词意指《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特别条款和条件》及任何附录。

第 2 条 - 目的

酒店承诺在特定和有限的时间内向客户出租酒店客房和/或卧室,无论是否提供膳食。

第 3 条 - 合同的签订 - 生效日期和期限

合同一经收到、注明日期、密封、签字并标明 "可接受",连同特别条款中规定的押金金额,即刻生效。
通过 HOTEL 网站下订单时,一旦 HOTEL 确认文件并支付定金,合同即生效。
服务从特别条款中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
本合同的期限也将在特殊条款中明确规定。

第 4 条 - 保密:

本合同的条款在客户和酒店之间保密。

第 5 条 - 预订和发票 :

a) 在预订客房的情况下:客房自 14:00 起向客户提供,但需视供应情况而定,并必须最迟于离店当日 12:00 前腾空。如果超过该时限,则可能需要按照酒店公布的价格加收一晚房费。
b) 旅行者名单必须在旅行者抵达前 10 天直接发送至酒店管理部门。
c) 在发票中,客户的公司名称必须清晰明了,如果名称由首字母缩写组成,则必须注明全称。
d) 向客户开具的发票价格与签订合同当日商定的价格一致,另加现场额外服务费用。价格以合同规定的货币表示。如果出现可能导致价格变动的法律和/或法规变化,如适用增值税的变化、新税种的引入等,则可对价格进行修改,恕不另行通知。

第 6 条 - 付款

a) 客户应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特别条款规定的定金,并按照特别条款规定的时间表支付余款。
b) 由一名或多名旅客单独要求的额外服务(洗衣、迷你酒吧、电话等)和其他附加服务的费用应由相关旅客在出发前在酒店前台支付。
c) 客户向酒店保证由旅行者支付服务费用,并承诺在未支付的情况下支付相应发票。
d) 任何延迟付款都将导致支付逾期付款罚金,罚金按法定利率加三(3)个百分点从付款日的次日开始计算,且无需事先正式通知。
根据《法国商法典》第 D441-5 条的规定,在发票上显示的到期日之后支付的任何款项都将自动产生罚款。收款费用为 40 美元,如果超过这一数额,则可增加至实际费用。
e) 账户付款不予退还。如果延迟抵达,酒店将不予退款。

第 7 条 - 更改、终止和取消 :

取消全部或部分预订的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获得 HOTEL 管理层的同意。取消预订须满足以下条件
a) 客户在签订合同时承诺的旅行人数。该人数可在旅行者抵达日期前至少两 (2)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免费下调,下调幅度最多不超过 10% (10%)。特别说明的是,在套餐的情况下,任何未消费的餐饮都不能导致应支付价格的下调。
b) 由于预订是组合在一起的,因此任何变动都可能导致价格条件发生变化。房间数和/或人数的任何变更必须得到酒店管理层的书面确认。---------------------------------------------------------------
取消条件如下(不可累加):
可更改和取消预订:
- 入住日期前 24 小时内,取消预订将全额退款。
- 入住日期前 24 小时内,取消预订将收取 100%的费用。预订不可更改或取消: - 预订不可更改,任何取消的预订将从确认之时起按预订价值的 100%收取费用并开具发票。
c) 如果至少有 10 间客房的团体在预定抵达日期前不到 72 小时取消预订,L'HOTEL 将在预订服务价值的基础上收取预订服务价格 25% 的取消费用,该费用与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相当。如果您取消预订,L'HOTEL 将向您收取预订服务价格的 25% 作为取消费用,该费用与因客房无人入住、互联网网站上缺乏可见性以及任何申请被拒而导致的 L'HOTEL 各销售点的营业额损失相当。
d) L'HOTEL(酒店)管理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任何目的或原因与租房目的不符的合同,恕不另行通知或赔偿。
e) 如果客户未能支付全部或部分押金,L'HOTEL 管理部门有权在以挂号信形式发出正式通知两 (2) 天后,在未收到任何回复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合同,且无需通知或赔偿。
f) 如果取消或补租客房,L'HOTEL 保留立即重新出租被补租或取消客房的权利。g) 如果因天灾、第三方行为或法院规定的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L'HOTEL 管理层不承担任何责任。经明确同意,以下情况也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骚乱、罢工、自然灾害、战争、暴乱、火灾、任何其他自然灾害,即使不符合不可预测、不可抗拒和不可抗力的条件。
第 7 条--违约责任 *作为计算初始合同金额的依据。

第 8 条--损坏、破损和盗窃的责任和保险:

a) 委托人承诺只邀请其行为不会对酒店造成损害的人员,酒店管理方保留在必要时进行干预的权利。客户承诺确保旅客及其宾客遵守酒店的所有指示和规定以及有关禁烟的规定。客户承诺确保旅客和/或客户提供的设备不影响酒店的运营。
b) 委托人应提供一份活动和展览期间特殊安保所需的合格人员名单。酒店管理层必须在活动或展览开始前给予批准。客户应向信誉良好、有偿付能力的公司投保与活动或展览相关的风险保险,以保证酒店、其员工、客户和任何第三方免受任何损害。
c) 对于客户或旅行者为履行合同而带入酒店的不属于酒店管理的材料、物品、文件和设备的所有损坏,包括失窃,客户应承担全部责任。
d) 委托人对其中介(特别是旅行者或其客人)造成的所有损失负责,并承诺在所提供的房舍受损时承担恢复这些场所的费用,并在适用的情况下,按比例承担与停业相关的费用和营业额损失。
e) 在网上预订和销售过程中,L'HOTEL 不承担因使用互联网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如数据丢失、入侵、病毒、服务中断或其他非自愿问题。同样,因使用 L'HOTEL 向客户提供的 WIFI 或有线互联网网络而造成的损失,L'HOTEL 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f) 禁烟、戒酒

阿尔贝特酒店全面禁烟。严禁在酒店内(包括客房内)吸烟。2006 年 11 月 15 日颁布的第 2006-1386 号法令规定了在指定区域禁烟的条件。我们保留对任何被发现在房间内吸烟的客人征收 250 欧元附加费的权利,并拒绝他们今后进入酒店。我们希望您能尊重酒店的环境以及房间和公共区域的装饰。如果出现问题,顾客必须承担民事责任。由于香烟、食物、饮料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将从预订时提供的银行卡中扣除,最低金额为 500 欧元。

第 9 条 - 杂项

a) 客户有义务根据现行法律办理所有税务和行政手续。如果参加活动的旅行者分摊了费用,则客户必须向间接税务局申报,酒店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收税。
b) 委托人组织的街头销售、商业销售、展览和展示等活动只有在事先获得主管官方机构的批准或授权后,方可在酒店内举行。客户承诺向酒店提供市政当局(房间面积小于 300 平方米)或都道府县(房间面积大于 300 平方米)所需的书面授权。如果租用场所的目的是零售或接受以广告为先导的商品订单,则必须在活动开始前至少十五 (15) 天提供该授权书(1998 年 5 月 7 日第 88-598 号法令)。在任何情况下,租用房间的时间不得超过市政许可规定的期限,在同一场所的销售时间每年不得超过两(2)个月。客户承诺自费将所租用的房屋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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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招聘:《劳动法》(第 312-1 和 312-2 条)禁止酒店直接或间接管理或经营职业介绍所。在适用法律时,客户必须向酒店管理层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劳动监察局申报其就业活动。此外,还必须在招聘广告上注明其公司名称和法律详细信息。在酒店面试或挑选候选人时,客户承诺在接受报价和支付押金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声明他满足这两个条件。因此,HOTEL 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招聘活动,例如向到达 HOTEL 接待处的应聘者分发调查问卷。
d) 有乐队、唱片骑师或表演的音乐活动须事先向 SACEM 申报。客户个人负责支付所有强制性费用。
e) 酒店管理部门不提供任何与运送乘客相关的服务。
f) 客户必须提前书面通知酒店管理方可能会有摄影师在场,并应亲自负责获得任何必要的授权。
g) 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HOTEL 管理部门保留全部或部分将旅行者安排到提供相同性质服务的同等类别酒店的权利,转移所产生的费用由 HOTEL 管理部门承担。在此情况下,客户或旅行者无权向酒店管理方要求任何赔偿。

第 10 条 - 组织

a) 未经酒店管理方特别许可,客户不得从酒店外携带任何饮料、食品或消耗品。酒店保留收取开瓶费和/或服务费的权利。
b) 休息室的任何装饰、技术安装或其他装修项目均应提交酒店管理部门审查,且必须符合酒店的规格和现行的最新安全规定。此外,该项目必须在活动开始前十五(15)天提交安全委员会事先批准,否则将拒绝授权。
c) 客户应事先向酒店提交关于乐队或娱乐节目选择的书面批准。
d) 除非事先获得 HOTEL 管理部门的授权,否则客户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及和/或使用与 HOTEL 有关的标志和/或徽标。同样,禁止使用在履行合同期间在酒店内拍摄的照片。
e) 合同期满后,客户应自行承担费用,搬走应其要求为履行合同而带至酒店场所的所有材料、物品、文件和设备。
f) 委托人承诺将所有租用设备归还酒店管理部门。在损坏或未归还的情况下,HOTEL 管理部门应要求赔偿。

第 11 条 - 索赔

a) 宾馆、其客户或其负责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遭受的任何损失应在合同期满后八(8)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形式通知客户并确认收悉。在收到酒店管理部门的挂号信后八(8)天内,应要求进行维修。
b) 客户提出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只有以书面形式、挂号信和收据的形式向 HOTEL 管理部门提出,方可予以考虑。b) 客户的任何争议或投诉必须以挂号信的形式书面提出,并在旅行者离开之日起最多八 (8) 个工作日内(周六和周日除外)寄给酒店管理部门,否则不予受理。
第 12 条 - 管辖权
如果因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纠纷,且未达成友好协议,则双方同意该争议应受法国法律管辖,并应提交 L'HOTEL 注册办事处所在地巴黎商事法庭(商事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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